领养小孩怎么办户口?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及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养父母《结婚证》(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提交收养登记书、收养证及《弃婴、儿童进院登记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以外私自生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提交收养登记书及收养公证书;收养华侨或居住大陆的中国公民的子女,提交收养登记书和收养公证书;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提交收养登记书及出生医学证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养子女与养父母“非亲属”关系的证明)。
3、非农业人口收养非农业人口的,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未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收养的婴儿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在为被收养人办理落户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核准户口,统一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收养人常住户口不在本省,被收养人在我省有户口的,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
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