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召开合伙企业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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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决定;但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负责执行企业的事务。 企业设立后,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不能改变合伙人的身份而转为有限公司,因而,原则上来讲,有限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涉及个人、家庭和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合伙人并不愿意完全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此时,为减少决策程序,提高效率,就应当聘请职业经理人来负责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企业经营始终在透明度和有效监督下进行,就应当通过制定合理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流程来加以规范。

比如,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如下内容:

第一,对于影响较大的事项(如投资、担保、解散等)的决策程序(按照“重大事项”还是“普通事项”划分可能会更恰当一些)。

第二,每个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具体职责。

第三,合伙人为避免同业竞争应做出的安排。 第四,企业的机构设置与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相应的责任。

第七,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的比例和程序。

第八,企业债务的追偿权和受偿权的行使原则。 第九,违约的责任和法律救济方式。

第十,企业解散的条件、程序和清算组的组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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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普通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除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外,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上述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伙企业的相关决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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